张某和李某,王某(女)合谋,由王某在南城门广场拉客做生意,王某拉到客人后,把客人带到其住处,张某和李某在暗中跟踪。客人把衣服脱下,准备洗澡,此时闯进张某和李某,并用刀威胁客人交出所有现金8000元和一张银行卡。案发后客人报案,张某,李某、王某被逮捕。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提出起诉意见移到检察院,检察院起诉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,三人构成共同犯罪。法院以三人罪责相当,判处三人4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10000万元。
江湖人士称:此行为为“仙人跳。”哈哈,好色之人必遭报应。